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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与案例

给付赔偿金后仍可追偿

发布日期:2019-12-24 阅读:1519 [返回]

给付赔偿金后仍可追偿

□本报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位求偿纠纷。

某保险公司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起诉刘某,请求判令赔偿汽车修理费9864元。被保险人蔡某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2016年12月15日,蔡某驾驶涉案车辆在石景山区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刘某负全责,蔡某无责。汽车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9864元。

事故发生后,蔡某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赔偿,并书写《情况说明》:“……因刘某刚来北京没有赔付能力,本人未从全责方获得任何赔偿,现本人申请在贵公司走代位求偿,由贵公司将修车费用9864元明确代位求偿有可能影响来年保费的费率浮动……”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支付保险金9864元。蔡某向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其对刘某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

经询问,刘某称蔡某委托家属处理事故理赔事宜,并支付家属五千元,后家属将五千元退回刘某,称刘某经济困难,不再向刘某主张索赔。经法院电话联系蔡某及其家属,二人称未向刘某表示放弃索赔,仅称因工作身体原因,不再直接向刘某索赔,而由某保险公司向刘某代位求偿。

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9864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车辆受损,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受损车辆先行予以赔付,因而取得了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故某保险公司要求刘某立即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某主张被保险人已经放弃索赔,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保险人亦予以否认,且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被保险人的处分不影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故法院对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