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君
“南京警方破获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的案件,近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6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南京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结合现有公开的案件情况,遵循法律规定与基本法理,展开讨论。
李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
从6月12日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是“多次伪造航班延误的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李某伪造了哪些航班延误证明材料,是如何伪造的,这也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简称保险条款)进行了分析。张宇鹏认为,条款当中对于航班延误应当赔付的约定非常明确,单纯从这一点来说,李某获得赔偿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在赔付条款后面还有一系列的免责条款,这就意味着李某想要获得赔付的话,不仅要证明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事故的存在,还要证明不存在其他免责条款的情形。
在张宇鹏看来,航班延误信息是公开的,且几乎不可能伪造、篡改,李某被公安机关追责,很可能是伪造了免责条款的相关材料。《保险条款》当中免责条款一共规定了七种情形,其中第四、五、六三种情形是需要我们关注的。这三种情形分别是:被保险人未能按照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登记手续之后,未能准时乘坐原计划的航班;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如果李某伪造的航班延误证明材料是针这类免责条款,虚构了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就足以让保险公司陷于认识错误,导致保险公司认为飞机延误之后,其不能免责,因此支付了赔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行为才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最终要以保险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牟利而购买延误险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为牟利而购买延误险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学博士曾大鹏明确强调。
从民法的角度看,为牟利而购买延误险的合同是否有效?曾大鹏分析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是用公序良俗、诚信原则的价值判断,就可得出结论:因其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就无效。
曾大鹏表示,保险法强调的是最大诚信,主要是要避免道德风险。如果买延误险是为了盈利,那就是一种道德上的冒险性,这是保险法不允许的。另外,在最大诚信原则下面,还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的角度,以及李某很多年、很多次持续地利用他人身份证来做这些事上看,这些合同也难以通过保险法价值层面上的评价,也容易认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曾大鹏认为,不能在民法救济不够的情况下就上升到刑罚惩治的层面。恐怕还是要回到行政法的角度,用行政法来处罚是合适的,以及从行业的角度,比如说航空公司可以把李某列为黑名单,保险公司也可以把李某列为黑名单,不再卖机票或保险给李某了。所以直接用刑法来评价的话,这种逻辑还是有问题的。如果确实是有伪造天气信息、伪造登记牌的信息,在赔偿申请的材料当中有伪造的东西,那么上升到刑法角度的可能性要大一点。
罪刑法定,定罪要审慎判定
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不管是从民法的角度或者是从商法乃至具体到保险法的规定,当到了需要考虑一个人要不要定罪的时候,那么底线法律应该还是刑法。刑法就必须要坚守一个罪刑法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就要看刑法当中保险诈骗罪的一些具体的要件。具体到本案,如果认为李某构成犯罪,李某就得符合南京公安所公告的,有虚构延误信息、伪造延误证明的基本事实。但是现在并不知道李某虚构了什么样的延误信息,是怎么样去伪造延误证明的。还有,在整个300多万元的赔偿当中,李某虚构的部分和伪造的部分数额有多大,这个也是要考虑的问题。
“从整个案件来讲,最重要的考察要素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考虑飞机有没有延误,然后李某有没有真的买了保险,这是两个核心要素,第三是李某实际上有没有得到赔付,第四是合同当中赔付的条件。”朱明勇分析说。本案中,买了保险没有争议,赔付了也没有争议,现在就是赔付的条件。因为没有看到当事人具体买的是哪一家公司的保险,当然也可能不是一家公司的,实际上每家公司的合同条件还不完全一样。那么格式合同就必须要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才会赔付,李某申请赔付的时候有没有满足这些条件。像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有登机牌或者是实际乘坐。有的格式合同里面写的是换登机牌或实际乘机后,有的就没有说换登机牌而是说需要办理值机手续或实际乘坐,这里面又涉及到一个办理了值机手续之后还可不可以再退票的问题。
刑法不要冒然进入民事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吴宏耀结合本案强调了刑法的功能以及刑法的谦抑性。
吴宏耀指出:“对一个法律利益的保护一定是有层次的、立体的。民事保护是第一层,民事保护之后还有很多层,包括行政的、职业纪律的,最后才是刑法的。”
就本案来说,吴宏耀表达了两点看法: 第一,还有没有其他有效救济手段,民事的,行政的,行业的,例如列入黑名单等,能把被骗的钱追回来,这是一个其他救济手段足不足以保障救济的问题。第二,事实上,这些其他救济手段比刑法可能更有效。
吴宏耀强调:“尽管民法典还没生效,但是我们需要民事法思维,我们生活更多的时候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展开的。刑事制裁及其程序永远应该像守夜人一样,站在公民社会的边缘,而不是参与到市民社会日常的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中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天红也表示:本案是一起涉及到民刑关系的案件,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离开保险合同本身的约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本案的基础。刑法是最后法、保障法,除非必要,刑法不要轻易逾越边界,冒然进入民事领域。在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也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民事欺诈行为都可以用刑法来规制,在处理民刑关系案件中要慎用刑法。
保险公司要堵上漏洞,规范经营
作为资深的保险法研究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孙宏涛更强调了本案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孙宏涛分析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则,尤其是按照南京警方公布的材料来看,李某是属于伪造了航班延误的材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就是伪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的话,就是典型的保险诈骗了,保险诈骗就要入罪了。因为你本来航班没有延误,你没有实际损失,但你伪造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这就是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视案件的严重程度,按照我国《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决定是否定罪以及量刑。
孙宏涛表示: “随着李某案件的发生,很多保险公司对于航延险的理赔,增加了严格的核赔程序,就是必须要他们根据航空公司是否真正延误,然后拿到准确信息之后来决定是否理赔。从行业的规范经营的角度来讲,现在很多公司可能经营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漏洞。这个案件给了保险公司一个教训,敲响一个警钟,更重要的其实焦点是在于怎么样去规范保险行业的正常经营,能够把这些漏洞更好地补上,更好地合规经营,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更好地进行内部风险的管控,防止内部人员来参与外部的一些投保过程中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