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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问题”还是“保险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4 阅读:1485 [返回]

是“法律问题”还是“保险问题”?

——有关“航延险”的争议

作者:陈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陈欣

最近,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薅羊毛”,骗保300多万元的新闻引发舆论热议。虽然对利用航班延误险牟利是不是刑事犯罪有诸多讨论,但检视整个事件,这首先应该是一个保险问题,而不是一个直接关于保险法的问题,它只是与保险法有一些联系。

王梓/制图

“航班延误险”是个什么样的险种?

我们要讨论“航班延误险”,就必须先弄清楚它的性质。

1.出售给航班乘客的“航班延误险”是财产保险,不是责任保险。如果是为航班延误的责任方——航空公司提供保障,代替航班延误的责任方赔付给航班延误的受损方——乘客,这就属于责任保险了。

2.作为财产保险的“航班延误险”是一个类似于“营业中断保险”的险种。“营业中断保险”也叫“时间损失保险”或“利润保险”。

航班延误会给乘客造成什么损失呢?一类是直接损失,一类是间接损失。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变更航班时航空公司可能收取的费用、额外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等等;间接损失包括失去谈判或签约机会造成的商业损失、打乱旅行计划等等。“航班延误险”只承保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保间接损失。因此,“航班延误险”的保险金额不应太高。

3.“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被保险人正点乘机这件事情。比如,承保奥运会的保险(event insurance),承保的是奥运会的按时举行。行为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中没有把行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承保责任通常不是以被保险人实际乘机为条件,而是看是否实际办理了乘机手续(check-in)。如果他没有办理乘机手续或已经退票,正点乘机与他没有如何关系,他就不会遭受损失,自然也就没有可保利益。

之所以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实际乘机,是因为这个险种通常包括两项承保责任,一个是延误航班,一个是取消航班。如果航班取消,自然不存在实际乘机。这里的可保利益是航班延误或取消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当航班取消或延误,被保险人会发生额外费用,这是一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当然,并不是每次延误都必须产生经济损失。但这种保险金额较小,不产生损失的情况就忽略不计了。

“航班延误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如果一个险种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骗保骗赔,这个险种一定存在着内在的、本身的缺陷。“航班延误险”作为单一险种无论在险种设计、损失精算、保单条款的拟定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1.对于某些气象条件经常造成航班延误的航线,航班延误几乎属于不可保风险。查 “百度”显示,2017年首都机场的航班准点率为18%。报道中说,国内一些航线气象条件比较差,航班经常晚点或取消。因此,在这里这种航班延误几乎不属于“风险”,而是可以预期的,不是“可保风险”。换句话说,连那些略有航空常识的、骗保骗赔的人都能计算出损失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精算师们却视而不见令人难以理解。这种情况下的“航班延误险”把保险公司放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只保气象条件好的航线,不保气象条件差的航线会被指责为骗子;承保气象条件差的航线,就难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骗保骗赔。

2.单一险种明显增加了逆向选择的风险,增加了道德风险因素。“航班延误险”作为单一险种,保费很低,如果保险金额很高,无疑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机会,把保险当成了赌博。因此,国外很少有把“航班延误险”单独出售的,通常把它作为“旅行意外保险”中的一项承保责任。这样加大了骗保的成本,降低了单一险种逆向选择风险。此外,“航班延误险”承保金额不应太高,报道中称保险金额达到几千元,这不符合这一险种只承保直接损失的原则,同时这样做,也刺激了不法分子骗保骗赔。

在一些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这个险种一般是旅行保险的一部分。旅行保险中意外医疗是在限额内报销;还有一些是固定金额的保障,比如行李晚到或丢失,航班延误或取消也是这样。也有承保机票全款退票的,还有使用里程购票,退票时返还里程的。行李晚到或丢失,航班延误或取消的直接损失金额一般不大;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理赔经营成本的考虑,不需要实际计算损失数额。

3.“航班延误险”的保单条款和措辞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保险人应该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明确的条款,清晰的措辞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很多险种为了防止重复保险,减少争议诉讼,在保单中明确规定:如果存在其他保险,本保险无效。这虽然不能阻止个别投保人重复保险,这为保险公司发现重复保险后拒赔提供了法律基础。做好事前防范是非常必要的,不能总是亡羊补牢,更应该未雨绸缪。

“航延险”在承保、理赔方面的不足

在这一事件里,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之所以被“薅羊毛”,还因为其在承保和理赔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1.很明显,报道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承保损失发生时应具有保险利益。报道中的骗保骗赔人在损失发生时没有可保利益,因此没有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不退还保费。其次,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补偿原则是使被保险人回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这说明保险不是赌博,将保险作为赌博加以利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报道中的投保人为一次航班购买多份保险,违反补偿原则。同一乘客为同一航班购买多份航班延误险,无论是向同一保险公司,还是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都会产生违反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法律规定的问题。

2.即便是“航班延误险”在险种设计、保单条款都有一些问题,如果在承保和理赔环节加强管理,这种损失也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并不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就必须赔。如果航班没有延误,被保险人可能会虚构保险事故。如果存在延误,被保险人没有乘机,可能会伪造索赔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保险标的实际存在,发生了承保危险,保险人也不一定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承保危险,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害,使被保险人发生了承保损失,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我们的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书后是否进行过核实、调查,做了哪些承保工作?收到索赔要求后,是否核实了被保险人乘机记录、登机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被保险人骗赔300万元才发现,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和理赔人员的过失是显而易见的。

报道中的这起骗保骗赔案件在国内保险行业中很有代表性。一方面,国内一些所谓新保险产品,其设计开发不是基于客观规律,而是为了“博眼球”、“占市场”或者其他利益诉求。结果一些保险产品就成了保险公司自己挖坑,自己往里跳。另一方面,虽然某些产品在险种设计、保单条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如果在承保和理赔环节上加强管理,骗保骗赔也并不是不可以避免。但长期以来,我们的保险公司确实存在重营销、轻承保,投保易、理赔难,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也使自身有了被诟病的地方。

在这一事件里,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到承保、理赔都有明显不足,因此其不仅应该吸取教训,引以为鉴,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保险公司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自己,成为一个让老百姓信任的保险公司。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