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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牵引,无证驾驶须担责

发布日期:2020-09-23 阅读:1539 [返回]

车辆被牵引,无证驾驶须担责

□周小强 万暄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牵引的情形非常普遍。故障机动车被牵引时,操控被牵引机动车人员的行为(打方向、踩刹车等)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如是,则操控人员依法应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如否,则操控人员无须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在被牵引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该问题的结论对于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在交强险项下行使追偿权有重要意义。笔者在此通过一起案例予以分析说明。

无证操控被牵引车发生事故,张某豪及保险公司成被告

2018年5月17日1时24分许,张某豪无证驾驶“东风牌”货车发生故障熄火导致无法行驶,后刘某驾驶 “豪沃牌”货车牵引“东风牌”货车低速行驶在高速公路第四车道。当日2时0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刘某祥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被拖行的“东风牌”货车左侧尾部碰撞,致“解放牌”牵引车乘坐人魏某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刘某祥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豪、刘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魏某卫无事故责任。魏某卫以张某豪、张某(“东风牌”货车所有人)、Y保险公司(“东风牌”货车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刘某等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支付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判令Y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豪操控被牵引货车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豪驾驶的“东风牌”货车虽在Y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其系无证驾驶。一审法院判决Y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为:事故发生时,“东风牌”货车已经因为车辆发生故障导致发动机熄火而不能行驶,此时该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物体,不属于正常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其次,事故发生时“东风牌”货车是被其他车辆牵引前进,其前进是依靠前车的牵引力而不是自身的驱动力。此时对于该车辆的操作是不需要具备专业驾驶技能的,只需要有人能够掌握方向即可,掌握方向并不等同于正在驾驶车辆。

二审法院认为:“东风牌”货车颁发的行驶证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重型普通货车,故该车辆属性为机动车,即使因故障被其他车辆牵引行进在道路上,也不能否认张某豪驾驶该机动车的事实。而张某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东风牌”货车发生故障之前一直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其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且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一审判决书“张某豪驾驶的东风牌货车”、“其系无证驾驶”措辞分析,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豪属于“驾驶”行为。

从二审判决书“即使因故障被其他车辆牵引行进在道路上,也不能否认张某豪驾驶该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且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在车辆行进过程中”的措辞分析,二审法院亦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豪属于“驾驶”行为。

操控被牵引机动车属于驾驶行为,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一、被牵引机动车依然属于机动车

1.机动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6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2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当以且只能以该标准定义为依据认定。

2.被牵引的机动车,仍然属于机动车

题述案例二审判决书“东风牌货车颁发的行驶证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重型普通货车,故该车辆属性为机动车,即使因故障被其他车辆牵引行进在道路上,也不能否认张俊豪驾驶该机动车”的措辞表明,二审法院认为故障机动车被牵引行进在道路上,依然属于机动车。

3.题述案例张某豪上诉理由不成立

首先,事故发生时东风牌货车是在被“豪沃牌”货车牵引的情况下低速行进中,并非处于静止状态。其次,虽然事故发生时东风牌货车是依靠前车的牵引力而不是自身的驱动力行进,但这并不能否定此刻东风牌货车是机动车,因为根据《GA 802-2016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2机动车的定义,车辆上道路行驶一种是靠自身动力装置驱动,另一种就是靠牵引。

二、操纵被牵引机动车属于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根据该条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机动车上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

1.被牵引机动车上是否必须留人?

无论是软链接还是硬链接,被牵引机动车均未因链接而变成牵引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操控方面,牵引车驾驶人并不能完全掌控被牵引机动车的方向和速度,被牵引机动车仍然需要留人。

2.该条规定使用了“驾驶人”和“不得载人”这样的表述用语,从它们的字面通常含义来理解,牵引故障机动车时,唯一被允许留在被牵引机动车里的,只能是“驾驶人”,不能是“驾驶人”之外的“人”。

3.既然是“驾驶人”,其在被牵引机动车上就不能是干坐着,而应当是坐在被牵引机动车驾驶人位置,时刻配合牵引车作出调整被牵引机动车方向、踩刹车等行为。否则其就是不是“驾驶人”,而是“人”。

4.驾驶,含义为操纵车辆、船舶、飞机等使其行驶。为配合牵引车作出的调整被牵引机动车方向、踩刹车等行为,其目的是操纵被牵引机动车使其行驶,符合“驾驶”的定义,属于“驾驶”行为。

三、驾驶被牵引机动车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第1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4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要求,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列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无证驾驶机动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列明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做出了“允许无证驾驶被牵引机动车”的例外规定。

(作者简介: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