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君
程某酒驾发生单方事故,为取得保险理赔,找来朋友宋某“顶包”,骗取理赔款13万元。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程某酒后驾驶宝马牌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家用车辆的数量逐年增加,而车辆保险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事故中理赔主体身份、维修票据等的审核。同时广大车主切勿贪图小利,向他人提供个人证件材料等,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