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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与案例

诉讼保全责任险风控要点

发布日期:2022-08-10 阅读:812 [返回]

诉讼保全责任险风控要点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李臻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新兴的险种,其风险与法律法规和诉讼流程息息相关,已经超出了传统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边界,为保险公司加强此类险种的风险管控带来了新的课题。法院以申请人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保全对象错误、超标的保全等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加。笔者通过类案检索并结合长期为保险公司审核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实务经验,简述险种风控要点如下。

诉讼保全责任险审核要点

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依法应对被申请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诉请最终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标准,而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来综合分析。

(一)主体是否适格

诉讼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法要求原告适格,但被告仅要求明确,也就是说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在立案环节是不做审查的。立法的思路是,不需要在立案环节审核被告是否适格来限制原告的诉权,如果立案后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发现被告不适格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保险人来说,所隐含的风险就是被告可能并不是案涉法律关系的适格当事人,如果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诉请,那么原告申请保全就大概率被认定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应首先结合申请人诉请的案由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来判断被申请人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中最常见的诉讼案由是合同纠纷,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分类绝大部分是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金钱、财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既然是合同,首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来审核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申请人依法应承担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的法定责任,虽然被申请人可能依然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已经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再是申请人诉请的违约责任了,申请人的保全也因为不具备原先的法律基础而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证据是否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当案件经过实体审理,法庭调查穷尽措施后案件依然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应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那么实务中证据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让法官采信呢。大陆法系采职权主义,法官按照自由心证的原则审理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只要申请人所列证据使法官内心确信即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保险人要依据申请人诉请的案由,结合其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应按照实质审查的标准进行审核,但这种实质审查不应高于合理的范围,因为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并不能确保胜诉,裁判结果并不代表申请人主观上一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对申请人课以过重的谨慎审查义务。

(四)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意在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权。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于处分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裁判案件。如果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丧失了请求法院支持胜诉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主张时效抗辩,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当然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败诉,如果被申请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或者经查明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不影响法院审理申请人诉请并依法判决。

案件审核要点

实务中,大额保全案件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合同效力、证据及诉讼时效等共性问题已做分析,此处不再赘述。以下分别以两类案件为例介绍审核重点。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为落实《九民纪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将利率保护上限由之前的“两线三区”大幅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保险人应重点审核申请人利息诉请是否在法定上限之内。

同时,除前述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保险人应重点关注,如果投保人已多次通过诉讼向不特定对象诉请民间借贷本息,受诉法院很可能据此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而否定合同效力,仅判决被申请人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通常一倍LPR),差额部分就可能存在超额保全的诉讼风险。

(二)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实务中,建设工程合同经常因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而被认定无效,保险人在受理投保申请时应首先审核合同效力,法律为间接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主张欠付工程款,但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保险人在审核此类无效合同的诉讼保全申请时,应重点审核承包人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接收使用的视同验收合格的情形。同时,当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基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如果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就申请保全发包人财产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也审核时也应予以重点关注。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实务中也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以适应社会的进步。本文无法穷尽所有的风险,分析所述也仅为抛砖引玉,期待与业内人士继续交流,共同探索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风控路径。

(作者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