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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银行应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504 [返回]

【以案说法】银行应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田忠华 冯晓东

前不久,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处罚信息。因为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乱收费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多家银行受罚。

银行违规、违法被通报、罚款和起诉

近年来,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管理、信贷管理、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乱收费等问题多次被媒体曝光。

银行违规被通报和处罚

3月24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信贷融资相关费用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4家银行因信贷融资相关费用问题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2020年8月、9月,某银行的分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时,在贷款确认书中与企业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涉及3笔、132.4万元贷款。经查,该分行按照监管要求明确了免收小微企业经营用途零售贷款产品提前还款违约金,但未及时修订贷款确认书文本,导致不当约定。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再如,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某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发放了11笔、280万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承担1820元不动产登记费,抵押权利人为某银行。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规定,不同程度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账户管理和征信查询规定被处罚和启动司法程序

某银行由于违反金融统计管理相关规定;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清算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236.5万元。再如,某银行员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多人办理业务的事实,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出售915份个人征信报告,并以每份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23.23万元。最终,某人民法院判定,李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泄露客户信息被起诉

金融机构泄露用户信息,导致消费者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2021年6月24日,孔女士一早接到一个0537开头的座机电话,对方声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并提醒孔女士通知其对象还款,并严肃表示欠款人谢某为孔女士直系亲属。与谢某本是同事关系变成了直系亲属,这让孔女士非常气愤。原因是2007年谢某当初办理建行信用卡时的填单,在填单左下角明确写了配偶栏姓名电话,同事栏姓名电话写为孔女士本人的电话。2019年谢某欠费8000余元,至今未还款。某行为清收信用卡欠款,将年久不诚信的信用卡客户委托第三方催欠公司进行催欠,孔女士成为被催收对象。孔女士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将某商业银行下属分行诉至辖内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

银行不良行为对自身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上述案例,结合媒体报道的“存款不翼而飞”的诉讼案例,说明了银行被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客户起诉银行,说明了客户依法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事实证明,银行维护自身信誉已迫在眉睫。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导致客户对银行的信誉(安全性、保密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导致社会闲散资金在银行体系外循环的重要因素,成为助长民间非法集资、不规范民间借贷交易的成因。一些不良现象,成为影响银行信誉的导火索,威胁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时代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银行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银行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依法合规经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正是诱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银行做到经营的合法、合规,要在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素质培养、行为规范上下功夫,杜绝官僚主义,让制度说了算,不能让权大于法(制度)兴风作浪。

政策落实要到位。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有几个年头,但不断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报道出现,说明一些金融单位没有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没有把金融消费者权益放到第一位。2021年,多家金融机构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通报,涉及服务收费、理财产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可以看出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于违规行为,单单处罚还不够,应追究决策者的管理责任。是否定论为失职渎职,要根据涉及案件的风险程度、金额大小和性质来定论,要从严处理。这种处理,不是杀一儆百,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维护银行信誉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监管力度要加大。从近年来金融行业被处罚的罚单来看,是屡查屡犯,原因是没有触及关键人物的痛点,罚款可以单位列账,关键人没有任何损失,即使对一些关键人处罚5万元、10万元,对于金融行业高管的高薪收入来说,只是蜻蜓点水,触及不到其精神灵魂。要触及痛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根据涉及事件的影响力、损失程度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才能让当事人端正思想、把行业经营引上法治的轨道,否则,股东赋予银行高管的权利,只会成为某些人发号施令、违规操作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便利。

(作者单位:田忠华,山东巨野农商银行;冯晓东,菏泽银保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