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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酒驾”出事故同样担责

发布日期:2022-11-11 阅读:940 [返回]

电动车“酒驾”出事故同样担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胡剑雄

“当时不该骑车,也不该跑……”在浙江海盐交警大队,江某羞愧地低下了头。

为何江某会感到后悔?原来是他在酒后骑电动车撞伤人,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当着对方面离开现场。和他随行的朋友也够“义气”,说了一堆谎话,误导警方调查。好在民警及时识破,拆穿了他们的计谋。

在警方看来,这件事也给电动车车主敲了个警钟:“酒后骑电动车也是酒驾,同样要追究责任和受到处罚。”

为朋友“演戏”被拆穿

7月的一个夜晚,海盐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贺女士称自己被撞了,肇事者逃了。民警随后赶到事发现场见到贺女士,还有男子黄某。贺女士的脚有些受伤,但没有大碍,她指着黄某说:“就是他朋友撞的。”一听这话,黄某赶紧辩解:“那个人不是我朋友,是个开电动车载客的司机,我从海盐汽车站坐他车,经过这里的。”

贺女士和黄某口中的“他”是个中年男子,当时骑着一辆电动车,黄某坐在后座。贺女士也骑着电动车,在路口准备转弯时,黄某的电动车撞向了她。“他把我们和车扶起来,然后接了个电话,还跟黄某说了几句,就走了。”贺女士说。

当时民警也提醒黄某,要如实回答,不能撒谎,否则涉嫌提供虚假证言,黄某则一脸严肃,自称学法律的,非常懂法,不会做违法的事,他坚称和骑车载他的男子不认识,双方只是司机和乘客的关系。说起对方的体貌特征,黄某说,30多岁,着黑色外套。

黄某称是坐最后一班公交车从桐乡市区到海盐,到达海盐汽车站的时间是晚上7时左右,然后坐上一辆载客的电动车去前横塘,在金星村只是路过。

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展开进一步调查,黄某渐渐露出马脚。“汽车站的监控视频里根本就没发现黄某,而且桐乡到海盐的末班公交车也不是晚上7点到站。”办案的肖警官说,事实上,黄某是从一家饭馆出来,再坐上一辆电动车,“他应该与骑车人熟悉,视频里,他还把手搭在对方的肩膀上”。

面对视频证据和民警追问,黄某眼看“纸包不住火”,最后承认骑车载他的男子是其朋友罗某。当晚,罗某在黄某的陪同下前来投案,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当晚两人同在一家饭馆喝酒,散席后,罗某骑车载黄某回家,不想途中与贺女士的电动车碰撞。因为怕承担责任,他就悄然逃离,留下朋友黄某“打掩护”。罗某自称只喝了二两白酒,不过在接受呼气式乙醇检测时,结果为14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至于黄某,他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并非学法律的,罗某明明着白色外套,他也“黑白颠倒”,说成黑色。

电动车“酒驾”要担责受罚

这件看似不大的事情,其实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大家都知道喝酒不开车,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这个‘车’并不包括电动车,实际上是包括的。”肖警官说,“即使没发生交通事故,酒驾也是要被处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均不得酒后驾驶,违反者会被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中,罗某不仅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还要因为酒驾受到处罚。”肖警官说。

饮酒后判断、反应等各方面能力都会受到影响,作为驾驶人,即便只是驾驶电动车,于己于人都已埋下安全隐患。而并不鲜见的类似事故,也应引起电动车车主的重视。

酒驾电动车看似没有酒驾机动车性质恶劣,不过,在特定条件下,两者的法律后果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车在重量、设计时速等方面超出一定标准,则被视为超标电动车,甚至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严格意义上来说,重量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就算是超标电动车了。”肖警官说,如果电动车超过特定技术标准,经鉴定为机动车范畴,驾驶人一旦酒驾,也将按照酒驾机动车标准处罚。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法律后果就更为严重了。同时,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电动车车主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对酒驾的危害要有充分认识,电动车也是车,酒后也不能碰。”肖警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