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胡剑雄
发生事故后,觉得没什么事,当事双方选择“私了”。没想到的是,几天后,肇事车主接到警方电话,被告知其涉嫌肇事逃逸,所幸微信凭证提供了佐证。交警为此专门发出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人员受伤,不论事故大小,一定要当场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会对双方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
谎报警事出有因
“警察同志,我被人撞伤了,撞我的人跑了。”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民贺女士通过便民服务热线12345求助交警。贺女士称,9月20日18时许,她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海盐融创大道与乐园路交叉路口直行时被右转弯的轿车撞倒,现在肇事车跑了,事故造成她小拇指骨折。
根据贺女士提供的车牌号,交警与肇事司机梁某取得了联系。不过,梁某的说法跟贺女士完全不同。梁某称,当天将贺女士撞倒后,就立即下车扶起她,感觉她“应该没什么事”,便提出私了。贺女士当时也觉得除了手指摔得有点痛,其他没什么问题,便接受了私了的提议。最终,经双方协商,梁某给了贺女士300元,梁某还向警方出示了当时的微信转款凭证。
事实是否如梁某所说呢?交警再度对贺女士进行询问得知,贺女士回家后手指痛了一夜不见好转,第二天一早去医院检查,发现小拇指被撞骨折。因为担心自己已和对方私了,交警可能不管,她这才谎称遭遇肇事逃逸。“你已经和梁某有过协商‘私了’,不属于肇事逃逸。”经过交警的调解,贺女士和梁某最终达成协议,由梁某承担贺女士全部的医药费。问题解决了,交警对贺女士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对方也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费周折查找肇事方
事实上,发生事故后选择“私了”,或是没有及时报警,不但不能得到正常的保险理赔,而且肇事方还将存在事后发生纠纷的风险,受害方更是容易身陷险境。无独有偶,今年2月25日,在海盐县发生了一起与贺女士相似的交通事故“私了”案例。
海盐市民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海盐长安北路北荡佳苑附近时,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突然开车门将其碰倒,造成潘先生受伤。随后,驾驶员吕某带着潘先生去医院检查。双方现场未报警,潘先生也未拍下对方车牌号,只留了手机号码。经初步诊断,潘先生并无大碍,双方各自离去。可过了3天,潘先生依然感到肩部和腿部疼痛难忍,于是打算联系驾驶员一同前去医院复查,但多次拨打驾驶员吕某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潘先生只得报警求助。根据潘先生提供的号码,交警打过去发现该手机号码已经注销。
潘先生无法提供对方的车辆信息,后经调阅监控查实,潘先生所反映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事发时下着小雨,监控无法看清车辆号牌。随后,交警通过走访找到了一位现场目击者,经多次沟通,终于获取了车辆号牌,通过车牌联系到了驾驶员。后经调解处理,潘先生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遇事故及时报警
“发生人伤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因为有急事就忽略报警。”民警提醒,这时最重要的是在车后按规定放置好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然后用手机对现场场景、发生事故车辆的车牌、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拍照,记录对方信息,不能够拍照的也要用其他方式做好这些信息的记录。民警还提醒,不要抱着事后通过监控设备寻找事故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一定有监控设备,或者虽有监控设备但现场不在监控视频画面内等。“等以上各种信息记录做完后,要把车辆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以上案例说明,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人员受伤,须慎用“私了”简单了事。如果确实身体没有大碍选择“私了”,双方可写好协议,说明事发的具体经过、各自承担的责任等,之后双方签字,并各保留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