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胡剑雄
拼车在生活中经常可见,可有人却因拼车惹出了麻烦。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拼车的邹某就被判向车主田某赔偿7100余元。
田某有一辆大众朗逸轿车,购买时的价格为12.5万元。2022年8月,朋友邹某与他拼车一起去安徽办事。谁料,邹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以外的费用均由邹某承担。随后,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11.7万元及第一次拖车费用。
田某认为,剩余的损失共计4.2万余元应当由邹某赔偿,包括车价、车辆购置税、未到期保险费、第二次拖车费、车牌费等,但邹某对此并不认同。于是,田某以财产损害为由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邹某索赔。
庭审中,邹某辩称,当时是田某要求他开车的,并且田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并不合理。田某已经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现在车辆报废。田某车辆定损为11.7万元且已获保险公司理赔,故自己无需再赔偿车辆价款;第二次拖车费是由田某本人擅自更换报废车辆回收点而产生的,并非必要,该部分拖车费应由他自己承担。剔除这些项目,邹某愿意赔偿田某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邹某在驾驶田某所有的车辆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车辆报废的单方事故,侵害了田某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定损的11.7万元是车辆全损的款项,且田某已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依附在该车辆上的损失包括扣除折旧费用后的车价、装饰、车辆购置税、车牌费等应均已包含在该款项内,故对田某要求邹某赔偿其购买车辆时的车价、车辆购置税、车牌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于保险费用,基于邹某的行为导致田某保险期限提早半年结束,其利益受损,故田某该半年的保险费损失4100余元应由邹某赔偿;拖车费用也属于田某的损失费用,应由邹某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邹某赔偿田某保险费用、拖车费用共计71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