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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合力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3-04-07 阅读:402 [返回]

律师观点

多重合力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喻博

保险行为自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保险欺诈如同保险业的历史一样悠久。因此,在法律层面、社会层面、道德层面,都应充分重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和反保险欺诈的重要性。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保险欺诈行为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不但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虽然相关法律对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法分子利用保单进行保险金类诈骗行为。其后果不仅影响保险行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欺诈工作以及欺诈风险防范方面,应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道德层面等予以充分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加强法治宣传。面向社会大众普及保险欺诈的危害及反欺诈的重要意义,通过普法宣传,维护保险的公正性,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通过法治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

第二,加强事前防范。保险公司应系统研究保险欺诈的特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欺诈培训,从承保及理赔环节形成信息联动,加强风险审查意识。保险公司应在内部建立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反欺诈系统,进一步加强风险识别能力。按照《反欺诈保险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欺诈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及反欺诈措施,充分做好事前监督防范。充分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保险理赔事件,设定合理警戒风险提示和欺诈风险指标。

第三,做好事中防范与事后监督。对于一定期间多次发生、违反常理等保险理赔事件,由相关部门报送法务部门或反欺诈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对欺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欺诈行为,应对线索进行串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反保险欺诈进行必要的指引。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可尝试把保险诈骗行为与征信信息挂钩,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范,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欺诈,应做到事前防范、事中防范与事后监督、追责,各个环节联动。保险行为的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反保险欺诈的效应,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亦是需要行业、社会层面、道德层面等共同构建,形成合力的过程。

(作者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