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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风险

风险自留

发布日期:2011-07-05 阅读:5291 [返回]

  风险自留(Risk Self-retention)

 

  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

 

  保险和风险自留是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两种主要的筹资方式,都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自留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中较为盛行。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方式

风险自留既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

无计划的自留

  产生于几种原因:(1)风险部位没有被发现。(2)不足额投保。(3)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补偿损失,比如由于偿付能力不足等原因。(4)原本想以非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至第三方,但发生的损失却不包括在合同的条款中。(5)由于某种危险发生的概率极小而被忽视。在这些情况下,一旦损失发生,企业必须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来加以补偿。如果该组织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只能停业。因此,准确地说,非计划的风险自留不能称之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

有计划的风险自留

  也可以称之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它是风险管理者察觉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在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中对损失的处理有许多种方法,有的会立即将其从现金流量中扣除,有的则将损失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分摊,以减轻对单个财务年度的冲击。

自留的原因  

企业选择风险自留作为风险筹资的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该风险是不可保的

  比如说一些巨灾损失,如地震,洪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风险自留的管理措施往往是出于无奈。

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

  失比如保险人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以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进行赔偿,采用共同保险的方式或者以追溯法厘定费率等等。作为一定的补偿,保险人会让渡一部分保费,也就是收取比较低的保险费。

我国前景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风险自留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在我国企业中却由来已久。我国企业进行风险自留的思想一般也较为朴素,对于发生频率高、损失金额小的风险损失往往是作为费用冲销掉,而对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金额大的风险损失,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投保的筹资方法,或者干脆就抱有一种侥幸心理期望损失不会发生,而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及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就会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通过建立专门基金的形式来应对巨大的风险损失,在我国并不多见。我国至今尚没有专业自保公司。我们能够获得的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只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化总公司试行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

 

  可见,我国企业尚未将风险自留作为应对大型风险的主要管理方式。其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国企业的整体规模偏小。在我国,只有海尔等少数大型企业初步实现了国际化。我国企业的整体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较小的规模使得风险无法在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的分摊,难以估算出应当提取的基金数额。

 

  2.我国企业经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国家财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无论什么天灾人祸都由国家来承担损失。尽管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但政府与企业之间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加上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经理人员普遍忽视潜在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财务上的剧烈波动。据测算,全国大型企业的投保率只有35%,中型企业也只有45%。这并不是因为企业能够较好地自留风险,而是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同样,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而放弃其较高的投资收益,自然比较困难。即使真的建立了基金,也可能在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被占用,这也就丧失了建立基金的意义。

 

  3.我国企业缺乏对风险的管理经验。这就导致企业实行风险自留的成本较高,与投保相比没有什么优势可言。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将被取消。企业必将被推上国际舞台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同场竞技。而培育企业风险自留的能力,组建专业自保公司,无疑可以促进企业的经营稳定,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培育我国的大型企业集团。从保险业的角度来看,专业自保公司的建立可以增加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提升我国保险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必然有许多实力雄厚,经营管理水平先进的外资风险公司进入,我国企业若能积极兴办专业自保公司,必然能够减轻入世后民族保险业将要受到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