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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万美元——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发布日期:2014-04-18 阅读:3212 [返回]

目前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和风险防控措施的缺失是形成大量海外应收账款流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点,从目前国内唯一的专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受理的各类风险案件中可见一斑。日前,笔者从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了解到,仅2007年上半年,该公司已受理辽宁地区各类风险案件70余宗,涉案总金额约为758万美元。尽管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最终表现为买方逾期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和买方破产等,但这其中由于出口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手段而造成的案件数高达24宗,涉案总金额约为260万美元。这些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在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已超过30%。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状况已十分严峻,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 不签合同盲目发货,追索无由痛心疾首

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买方B公司多年放账交易,买方付款都很及时。由于合作一直非常顺利,两个公司的业务人员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双方不再签署书面合同,仅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协议,A公司就安排出运。2007年2月,A公司接到承运人通知,说B公司没有提走已到港数日的货物,造成货物滞港。A公司立即与B公司联系,确认情况,但却始终找不到合作多年的业务人员,最后从B公司处得到的答复是相关业务人员已经离职,B公司没有任何该笔到港货物的交易记录,因而无法提货付款。就在双方为合同是否存在相持不下的同时,货物因滞留港口时间过长而被当地海关拍卖。面对近10万美元的货物损失,A公司只好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欠款问题,并就此征求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但是经过专业人士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后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答复——由于贸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又无其它可证明该笔交易存在的证据,A公司无法向B公司主张债权。A公司最终不得不放弃了对B公司的追索,留下了一次惨痛的教训。

—— 合同约定条款不密,被钻空子无可奈何

    某出口商C公司和法国买方D公司缔约出口纺织品,合同总金额为34万美元,约定支付方式为T/T,即“电汇付款”。2007年4月买方收货后一直拖欠货款,虽经C公司多次催促,D公司始终不予支付,并向C公司阐明其没有付款的理由是: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付款方式为T/T,但并未明确约定付款的具体期限,因此,买方决定有钱之后再付款。面对“无理取闹”的买家,C公司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 未获许可急于发货,出险追索无计可施

2006年10月,出口商R公司根据与加勒比海地区C国的进口商T公司签署的第二批销售合同再次向该客户出运两柜氯酸钾,用于圣诞节礼品加工。由于该货物在C国是属于进口受控商品,因此,需有该国权威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方能通关。

尽管出运前原来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但T公司向R公司说明相关的申请已经递交,并保证一定会在货物到港前获批新证。R公司考虑到双方前一笔合作比较顺利,因此,在没有看到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贸然向C国发货。然而就在货物运输途中,C国对该商品的进口许可政策发生突变,T公司因此没能如期得到许可证,最终造成货物在港口滞留数月,2007年上半年方才提货,但已错过市场销售季节,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周转,原本规模不大的T公司因此元气大伤。尽管T公司一再表示会支付货款,但漫长的等待让R公司感到已是无计可施。

—— 漠视限额超限出运,风险临头追悔莫及

2007年2月,某出口企业G公司与印度买方P公司签订了一单让企业甚是兴奋的“大合同”,不仅合同约定的出货量十分可观,而且根据买方介绍,由于是政府采购,所以价格也比市场行情高出一大截。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经过全面、专业的调查和评估后,根据P公司的信用情况,给其5万美元的授信,也就是说,每次向P公司放账出运货物不超过5万美元。但G公司面对大额的采购、高额的利润,放松了警惕,未按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提出的限额操作,最终向买方一次性出运了近三十万美元的货物,远远超出了中国信保的授信额度。结果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赎单,至今已产生高昂的港口费用,而且货物长时间在高温下存放质量已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买家所在国海关对于滞港货物的规定十分苛刻,现在P公司的滞港货物随时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除上述列举的案例外,因没有收到预付款即发货;在买方前款未回的情况下继续出运;已知买方发生经营或财务风险,但依然出运;缺乏对代收银行、船公司、进口国海关及港口等相关方规定的了解;对中间商业务风险的估计不足,如未搞清代理人的代理身份、权限、有效期,没弄清关联关系,未能明晰了解不同国家对代理业务的适用法律以及缺乏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和解决办法等原因造成的“本不该发生的损失”在今年上半年也屡有发生。

现在都说“出了风险找保险”,这只是对出口信用保险功能肤浅的理解。其实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专业的政策性保险工具,其功能绝不仅仅是出险后的赔付和追偿。利用特有的、权威的资信渠道,专业的人才队伍,全面周到的产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审查筛选买家、规范合同签署、确定出运规模、进行收汇安全管理等深层次的服务,帮助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和规避风险,保证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又好又快发展,才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功能。现在不少企业已经学会了把自己的贸易风险全方位地“外包”,把通过“外包”形成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嵌入”到企业的运行机制之中,以确保企业安全无忧地发展。

“260万美元——本不该发生的损失”警示出口企业,重视风险的预判和防控,确保出口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稳步前行,才是做大做强出口、又好又快发展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