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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平安、水渍、一切险)

发布日期:2016-05-06 阅读:6818 [返回]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主险条款虽有文字简练的特点,但也存在笼统片面的缺陷。有些问题虽有原则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在理解掌握上容易产生分歧。因此,对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应立足于条款本身表述的基础上,同时应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贸易、航运惯例。

【责任范围】

1、列明风险条款与非列明风险条款

从条款结构来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列明风险条款和非列明风险条款两类。

列明风险条款就是保险条款对承保的风险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详细明示,而不是采用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进行概括。列明风险条款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就限定在所列举的风险项目中,被保险人索赔必须举证证明损失是列明风险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原因所致,否则,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损失属承保范围为由而拒赔。

非列明风险条款主要采用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对承保风险进行概括,或者对部分承保风险列明,对部分承保风险进行一般概括。非列明风险条款一般对除外责任进行详细列明,主要通过列举除外风险来限定承保风险。在非列明风险条款下,只要被保险人初步证明了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范畴,保险人欲从保险事故原因上抗辩进行拒赔,就须证明损失是保单除外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某项除外风险所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和水渍险条款属于列明风险条款,但是对于一切险条款是否属于列明风险条款,业界存在较大的分歧。

2、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责任范围的具体理解

①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

平安险源自全损险,即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货物发生的全损。按照现今的条款规定,概括的说,平安险主要是不承保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条款责任范围中,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A.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

“恶劣气候”是海上灾害的一种,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总体上,对“恶劣气候”的解释应从宽,至少不要求达到不可抗力。

“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指船舶,但不限于海船,还包括运输过程中使用的驳船和内河船只。“搁浅、触礁”,应做广义解释,泛指船舶与水底发生接触。“沉没”,指船舶因任何原因在水中丧失漂浮,包括船舶倾覆,但不包括货物落海,但船舶并未沉没,只是剧烈摇摆或上浪的情况。“互撞”,指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指载运保险货物的船舶与水中的流冰或船舶以外的其他物体(如码头、灯浮等)发生接触。而“火灾”及“爆炸”并不仅限于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陆运或仓储阶段发生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货损,也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本条是指,如果货物遭受部分损失的原因,既可能是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又可能是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不包括船舶碰撞或触碰其他物体)这4种意外事故时,保险人要负责赔偿,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货物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而是上述4种船舶发生的意外事故之一。

但是,如果货物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虽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但运输工具已完成脱险,在正常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又遭受上述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项承保风险限于货物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如吊钩脱落,吊绳断裂或吊杆折断等,整件货物掉落海中所造成的货损。“整件货物”,不要求是某一保险单证下的全部货物,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致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限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但是,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者本身的利益,或为避免或减少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施救费用条款的措辞虽然在三种险别情况下皆是一样的,但其所涵盖的责任范围,实际上随险别不同而变化。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本条是指,船舶遭遇海难后,随之引起的续运费用,由保险人另行予以补偿,但受下述四个方面的限制:

a.续运费用必须是合理必要的;

b.续运费用仍受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的约束;

c.续运费用应不属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

d.施救费用外的续运费用,限于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

“海难”是海上风险的一种,它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并非包括航海所发生的一切灾难或意外事故。海难仅是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飓风及一般偶发的灾难,而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窃盗、抛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均不是海难。

G.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在两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时,货主负有承担承运船舶依法赔付船舶互撞责任损失的义务。“船舶互撞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习惯上包含的一个条款,使得最终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或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各项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承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All Risks 简称A.R)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本身受保险法意义上的可承保风险这一概念的限制,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所谓“外来原因”,可理解为普通的风险,排除任何政治性的、社会性的、与货运习惯相抵触的风险。它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被保险货物以外的外部因素导致其受损。比如被保险货物的自然属性、内在缺陷引起的自然损耗,就不是外来原因致损,而属于内在的必然损失。本条款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