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游客周先生在机场苦等6小时,结果飞机延误取消。周先生要求获赔旅程延误险,保险公司却称其已获全额退款,合同就应已解除 。于是"较真儿"的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及车旅费、误工费共计1487.82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保险公司赔付周先生保险金807元。 2014年6月初,周先生通过携程网预定了“马尔代夫+香港7日5晚自由行”的旅游产品,并支付旅行费用23104元。该项产品中包含一份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携程境外短线保险“经典型2014版”,保险费用93元已包含在上述旅行费用中。该份保险中包含了“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险”,保障内容为旅行延误,约定每4小时延误赔偿300元,保险金额为900元。 保险条款规定,在本附加保险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等因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 2014年6月21日,周先生按预定时间赶到浦东机场,在苦苦等待了6个小时后,他被告知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因天气恶劣的原因被取消。因该航空公司未能安排替代航班,携程旅行网于24日将23104元旅行费用全额退还给了周先生。同月26日,周先生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旅行目的地。 2014年12月底,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当日航班取消,自己于26日才出行,实际上已经适用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根据自己持有的保险合同及附加旅程延误保险,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900元及车旅费、误工费损失587.82元。 保险公司辩称,飞机延误发生后,携程旅行网退还了周先生全部旅行费用,这其中就已包含了保险费。既然保险费已退还,那保险合同就应已解除。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周先生要求赔偿车旅费、误工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愿意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保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得解除合同。周先生按计划搭乘的航班被取消导致行程延误,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公司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现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先生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承运人,在原订航班取消后又安排周先生搭乘其他替代交通工具。但周先生主张的车旅费和误工费主张,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赔偿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已退回93元外,保险公司再赔付周先生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