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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看保险:新科技在农险中介中的应用尚待认可

发布日期:2019-04-09 阅读:2389 [返回]

□庹国柱

近年来,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和信息科学的发展,以及利用这些新技术为农业保险做中介服务的机构,正在冲击传统的农业保险经营方式,推动农业保险的创新发展,这些科技有可能突破解决其中的大部分问题。

新科技给农险经营带来新希望

如今科技迅猛发展,以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NSS)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应用日益广泛和成熟,一些地理信息公司、大数据公司、卫星遥感公司发现了农业保险这块待开垦的“新大陆”。

最近,笔者和几位农业保险研究者参加了一家科技公司组织的关于“3S”技术服务农业保险的研讨和论证会。这家公司已经与两家保险公司合作,正在做冬小麦全流程承保理赔试验。在“大户”承保上,依据自主开发的APP,承保和验标无论是效率、准确性效果都很好;在“散户”承保上,通过农业地理大数据与保险机构历史承保信息的比对、撞库、落图,80%以上的农户可以实现在线承保;在准确性检查上,通过管理端分析与实时监控,不仅能对每一个保单进行准确性检查,而且还能够对承保业务进行风险预警;在理赔上,通过承保与查勘地块的空间信息关联,及时掌握灾害的范围。所合作的保险公司在这集中承保的季节,短时间内能准确无误地完成承保和验标工作。至于应用遥感、航拍等手段解决定损理赔的成功案例,各家公司都有。

小规模经营农户目前在我国占有大约70%多的耕地,他们参与农业保险的问题不容忽视。曾经有人建议放弃这部分农户的承保,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承保、定损、理赔都很费劲,成本也很高。在传统经营手段下,还特别容易发生合规风险。从实际出发,无论是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还是保护农户生产积极性和稳定农户收入的角度,我们都不能放弃如此大数量的农户和他们经营的农作物,不能不为他们提供其需要的保险保障。保险经营的难题只能依靠新科技、新机制、新技术来解决,而且正在突破。这种突破,得益于还不大名正言顺的农业保险中介服务。

据笔者所知,已经有为数不少的科技公司在做类似的农业保险中介服务,甚至有的已经准备正式申请成立农业保险中介公司,准备为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服好务。

发展中介服务尚缺两个“认可”

如火如荼迅猛发展的农业保险中介服务,很受保险机构的重视和欢迎。有的公司甚至投入数百万元资金,要与科技公司合作攻克上述经营难题。在大数据、互联网、“3S”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保险领域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经营迎接新的创新浪潮,已经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但现在似乎还缺两个“认可”。

第一是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认可。

据了解,目前有关农业保险的中介服务和相关经营方面的监管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修订还没有完全跟上。例如,关于禁止给专业中介支付手续费和佣金的规定,和“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即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等。监管规则的修订迫在眉睫。

笔者在《农业保险需要发展中介服务》(载《中国保险报》,2019年2月25日)一文中就说过,农险中介服务早已是事实,保险公司使用了中介服务不能不付服务费,但限于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只能绕路过去了。“三公开,五到户”,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没什么不对,但其中有的要求在新科技越来越广泛应用的今天,已经无法适用了。比如,监管要求承保理赔公开,在村里公示,要让投保农户在分户清单上签字,很多农户的户主不在家,村里也没人,即使张榜公示,在很多情况下也只是走过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无论在投保分户清册上签字还是在理赔的领款单上直接签字,也早已没有意义。就连财政部给农户的农业各项补贴都是直接打到农户的卡上了,要保险赔款签字画押早已失去“知情”和“确认”的意义了。有的同仁说,如今大家的工资都是打到卡里,没有哪个单位还让职工去财务处签字了。那么,出电子保单,或者通过银行把赔款打进被保险农户的银行卡里也应是顺理成章的事。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这是在人工操作承保理赔条件下,没办法的办法。在发生大范围灾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可能一家一户、逐个田块进行查勘和定损。在这种条件下,定损和理赔到户本来就没可能。而在应用3S技术的今天,定损理赔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有可能实现。

第二是基层政府的认可。

通过中介的科技手段解决了农业保险精准承保和精准理赔的问题,便利了对农户的保险服务,维护了投保农户的合法利益,政府原本应该支持和认可。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其一,精确承保需要依据一些国家的基础调查成果,但这些成果要么尚未正式公布,要么涉及数据保密问题,导致国家花巨资调查形成的成果不能为社会服务。这些做中介服务的公司,目前还不能获得和使用政府组织调查形成的某些信息数据,那么,依靠科技公司的新科技手段获得的信息数据是否可以公开与合法使用,是否能被相关部门认可,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其二,依靠科技公司提供良好的承保和理赔服务,会因此减少基层政府“协保员”的聘用。特别是在扶贫地区,聘用的“协保员”本来就带有扶贫性质,减少“协保员”聘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会影响到扶贫,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政绩。其三,因为农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基层政府在支持和参与农险业务中的权力边界不清晰。在不少地方,灾害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谈判对象,实际上是基层政府。如果使用新科技绕过了政府,限制和削弱了政府的权力,也不容易被地方政府认可。

看起来简简单单的农业保险中介服务问题,牵扯了这么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只有很好地解决了这些矛盾和冲突,让农业保险无顾忌地热烈拥抱新科技,农业保险的创新发展才会跨入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