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2019年2月25日,浙江一名大学生小芳(化名)边骑电动车边看手机,撞上了一辆路边违停的法拉利轿车,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最终认定,法拉利车主及小芳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承担60%修理费,其他部分由小芳承担。
制图:王梓
“违章停车”作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实践中常常为公众忽略,绝大多数的违章停车仅换来一纸罚单,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作为生活中的“灰犀牛”事件,大家司空见惯的“违章停车”也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本文通过几个典型违章停车的案例分析,探讨违章停车之后的不同后果以及对保险业的启示。
案例一
2017年底,L与爱人一起去看电影,因停车位紧张,情急之下便将车辆违章停在电影院旁靠近非机动车道的一侧,看完电影返回车辆后L发现自己车辆的左后方有明显被撞的痕迹。下车后,发现自己车辆前方六七米处停放一辆打着双闪的白色小轿车,两辆车之间有散落的车辆外壳碎片。经查看,L发现白色轿车内的司机W倒在了方向盘旁,已经不会说话了。L电话报警并叫来救护车。经抢救无效,W于次日死亡。事发时录像显示,当时L的车辆头东尾西停在中心隔离护栏南侧第三条机动车道内,W驾驶的车辆与其相撞后继续打开双闪灯向右前方行驶数米后头东南尾西北停下。根据现场勘查、录像和鉴定结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W因脑出血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否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无法确定,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不清……不确定W和L的事故责任。 后W家属将L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余万元。
法院详细调阅了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补充说明》、录像和民警对L的询问笔录,认定W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L将机动车停放于路边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势必对W在特殊身体状态下的应急反应造成阻碍及不利影响,L难辞其咎。W驾驶车辆从后方驶来,未确保安全,与L车辆的相撞亦有责任,法官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L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W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案例二
2015年7月2日6时55分许,甲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乙(未戴头盔)正常行驶时,遇前方由丙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禁停路段向右边靠边停车,甲在制动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摩托车受损,甲、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丙驾驶货车驶离事故现场,甲驾驶摩托车载乙就诊。次日10时,甲向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同月15日,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乙受伤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共用去医疗费79604.47元(全部由甲垫付)。同年8月17日,当地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乙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乙主要损伤为Ⅱ级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建议伤后休息120天,伤后营养期限为60天。乙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丁系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该车在当地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后,法院最终判决戊保险公司赔偿乙6402.30元,返还甲垫付款42745.09元;丙赔付乙鉴定费500元。
案例三
2016年4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邓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乘曾某(邓某之妻)在行驶中撞上停放在车道前方的一辆大型专用校车(驾驶员为苏某,当时不在车上),邓某驾车往左侧相邻车道变道躲让,过程中与邻车道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中曾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认定邓某、苏某、陈某各自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曾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7年8月,曾某继承人邓某等人起诉校车司机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A、货车司机陈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B,要求赔偿73万元各类损失。在当地保险协会调解员的调解下,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以62.25万元调解金额结案,其中A保险公司赔偿了苏某投保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全部保险限额。
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分析,根据事故认定书看出,交警认定因校车违停霸占道路,导致邓某开车经过时需绕过校车,最终与陈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了摩托车乘客曾某的死亡,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关注焦点
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不难看出,违章停车最终结果的差异,主要集中于两点。
一是违章停车后果的严重程度。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违章停车,对于车主而言,仅仅换来一纸罚单,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上述案例中,违章停车却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件,间接导致了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差异。
二是违章停车与事故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违章停车的严重后果,可以是一个原因导致,也可以是两个或者更多原因导致,在相对方“与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切割各方的责任,区分各方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强弱程度,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启示
实践中,与违章停车相类似的行为还包括: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时拨打或接听电话、违反交通标志等不良驾驶习惯行为。从保险业角度,以违章停车为代表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不应该被轻视,因为从风险的角度,违章停车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灰犀牛”现象,值得业界引起关注。
2007年,保监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在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前提下,个别公司已经在探索商业车险费率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联系的可能性。目前,个别保险公司已经将违章停车的次数纳入客户车险缴费系数的浮动系数,将违章停车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电话、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等微型违章行为合并计算,列入年度违法次数。即如果1个保单年度内上述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次数,保险机构即可上浮车主的车险系数,这也有助于车主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形成行业的正向激励。目前,在主流的车险评价系数中,仍是以发生事故的出险率作为主要依据,保险公司很难全面掌握车主的各类微型违章行为。建议保险公司下一步能够与交通部门加强合作联系,在取得车主、驾驶人员的合法授权下,共享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作为费率浮动系数纳入商业车险的价格评价机制,让客户从优良的驾驶行为习惯中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
近年来,社会公众的个人信用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和价值逐步凸显。在行业外,违章停车计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尝试也在展开。2018年,北京市正式出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北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在车险领域,保险公司也应该强化对车主、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信用风险教育,与社会共同建立基于个人信用评价的商业车险价格机制,这也是保险业真正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信用为基石的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