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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认定“火灾”≠保险合同“火灾”

发布日期:2019-06-05 阅读:2426 [返回]

消防认定“火灾”≠保险合同“火灾”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周小强 万暄

案情:王某为自有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向王某交付了保险条款、免责说明书,王某在书面资料相应位置均签名,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限内某日该车辆起火燃烧受损。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排除人为纵火,排除用火不慎,排除自燃,排除外来火源,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王某索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理由:车辆未承保自燃险,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属于自燃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范围。双方产生争议。

一、“火灾”和“自燃”消防定义和保险合同定义异同

(一)消防定义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GB5907-86)对火灾和自燃均有定义。

火灾: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 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

(二)保险合同定义

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保险条款》)为例。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案涉保险条款中火灾和自燃定义与《行业协会保险条款》两者定义相同。

(三)消防定义和保险合同定义的比较

1.火灾

(1)相同点

①均强调燃烧。根据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 发光和(或)发烟的现象。

②均强调燃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

(2)不同点

消防定义:未强调起火原因,更未强调火源。

保险合同定义:①强调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②火灾原因是明确的。

《行业协会保险条款》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 火灾、爆炸;……。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正是由于火灾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条款中的火灾原因应当是明确的。

从定义看,火灾消防定义内涵大于保险合同约定定义内涵,即根据消防定义构成“火灾”,但不一定构成保险合同“火灾”。

2.自燃

(1)相同点

均强调无外界火源。

(2)不同点

消防定义:①有可燃物质。②可燃物质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③在受热或者自身发热并蓄热情况下,可燃物自然燃烧。

保险合同约定定义:①强调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②自身原因限定为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原因。

而机动车起火燃烧,常因下列原因引起:①电路起火,包括电线的老化或者接驳不当造成短路或产生火花。②油路出现问题,造成漏油、漏液。车辆个别部件,如变速箱,甚至是刹车管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漏油情况,在夏天,这些很可能成为自燃的起火点,而平时发生的自燃事故不少也因油路引起。③由于高温引起易燃物品的燃烧,比如说车辆挡风玻璃前放置打火机之类的易燃物,就容易引起汽车燃烧。夏季车辆在铺有麦草等易燃物的路面行驶,车轮与麦草摩擦引起燃烧。④由于车辆撞击,或者机件故障引起火灾。⑤车载货物燃烧引起车辆燃烧。

从内涵上看,消防定义自燃与保险合同定义自燃不同。

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保险事故未发生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

1.《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消防部门依职权对火灾事故进行行政检验之后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明示地表示接受之外,否则,作为证据在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后,一般会被法庭接受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2.从字面含义来看,《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自燃”、“排除外来火源”与“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结论并列,这表明,《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自燃”,为消防定义的“自燃”概念。

3.虽然排除了包括“自燃”(消防定义)在内的多种内外部火灾原因,但并未完全排除来自被保险车辆内部即“电气线路故障”这一“内部火源”。

4.《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排除了外来火源,不能确定的只是来自车辆内部电气线路的起火原因。

(二)车辆起火受损≠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由于《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排除了外来火源,足以证明未发生“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火灾”保险事故。

三、保险公司对于拒赔理由选择有失精准

1.本案拒赔通知书即无充分依据,又加大了自身举证责任

拒赔通知书 “标的车辆未承保自燃险,保险条款第九条(三)注明自燃属责任免除,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认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自燃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范围。”的措辞表明,保险公司的逻辑是被保险车辆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而电气线路故障属于车辆自身原因,所以该火灾属于自燃,而投保人未投保自燃险,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措辞表明,消防部门并未肯定车辆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在消防部门未肯定火灾原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无充分依据,主张自燃即肯定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显然是增加了己方举证责任。

②而“不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范围”的措辞含义模糊。或许保险公司想表达的是本案车辆起火燃烧不构成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火灾”保险事故。但“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自燃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范围”的措辞却背道而驰,极易让人理解为保险公司肯定了本案车辆起火燃烧构成自燃,自燃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本案恰当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一个案件的理由,若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提出。从保险责任的角度,可以提出保险责任不成立即未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从责任免除的角度,可以提出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不同的是,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角度拒赔,该举证责任就在保险公司一方。

本案保险公司应当着重强调的拒赔的理由是:未发生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保险事故,因为被保车辆起火受损并非由来自车辆外部的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所致。

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对保险公司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出具拒赔通知书时,应当谨慎措词,精确表述,尽量避免被人误读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案涉拒赔通知书中,未明确区分消防术语“自燃”与保险合同“自燃”(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排除自燃,是排除了高温引起车内易燃物品的燃烧,进而引起汽车燃烧的情形,但并未排除保险合同约定的本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自燃这一情形),从而引人误读,授人以柄,增加了己方举证责任从而使己方处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