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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

酒后溺死拒赔?

发布日期:2011-06-17 阅读:5499 [返回]

  200713夜里9时,家住江苏海安的王先生在与朋友饮酒后至通扬河里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他家人遂向某人寿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醉酒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

在多次索赔无结果后,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门的接警记录并没有记载先生系因醉酒造成死亡,相反明确证明其系溺水身亡。遂判人寿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及该款利息。

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0820日南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