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一词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来说现在已不是非常陌生了。这不仅仅是各种关于国际贸易、海洋运输和保险的书籍及资料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得到普及,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及运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可以实际接触到共同海损的案件。
一、案件所需的文件和手续等
理算师会详细地向货方解释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这其中包括:
1、共同海损的简单定义和基本原则。
2、所要求的共同海损担保及有关文件(要求方会提供相关的空白格式)。
3、告知货方在货物有保险的情况下,此问题可交由货物保险人协助处理。
4、货物保险与否并不能决定货物的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基于财产,并不是保险。有保险时,保险人可以根据条款进行赔偿,他们也就有义务在之前就财产的分摊提供担保。没有保险时,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就要落在货物所有人身上,相关的担保也就要由货物所有人安排提供。
5、在货物没有保险或保险人声誉不好的情况下,货方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现金担保。
6、在类似碰撞案件可向第三方追偿的情况下,货方应明确是由船东代为一并处理,还是由货方自己处理。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货物有关方还会被要求提供一定的资料。
7、 证明货物价值的文件,如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
8、 货物在目的港的损坏情况以及有关证明的检验报告。
二、货方所处的地位
货方在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担保函或现金担保)后,就会面临将来理算结束后分摊的责任。货物有关方在提供了担保或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后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地位。
1、 虽然担保的提供可能决定了将来的分摊责任,但在实务中并不是完全绝对的,且担保的文字中也还存在似“适当的理算”等条件的。
2、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有关方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如在碰撞案件中,就对方船舶责任比例的索赔,货方就船东不可免责过失上的索赔等。
3、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中的规定所做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在实务中,对共同海损的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在分摊的责任上,这是法律的问题。而根据理算规则所确定的分摊多少是对理算规则的解释和习惯做法上的问题。
4、对于事故的责任问题,货方有权检验船舶相关的损坏原因及程度等。
5、货物的分摊是基于其到达目的港的价值。换句话说,如果货物在到达目的港之前灭失,那货物分摊的基础也就随之丧失。
总之,在一般的共同海损案件中,为了使货物可以尽快地到达收货人手中,减少不必要的的留滞,货方都是较快地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在理算结束后,在审核、同意理算报告后方支付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但是,当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船东自己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时,货方或是在目的港拒绝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或是在最后拒绝分摊共同海损。有时,货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安排对船舶进行检验。当存在向第三方索赔的可能时,货方不应放弃其应有的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