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初,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属保险”)收到代位求偿诉讼赔款885.16万元,其中全额保险赔偿金877.54万元、诉讼费7.62万元。这是专属保险行使对“西气东输二线宁夏中卫段管道天然气泄露案”代位求偿权两审胜诉的结果。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款之日起,享有替代被保险人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以下简称“西气东输”)向事故责任主体索赔的权益。专属保险充分发挥了专业风险管理平台和保险安排工具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整体权益。
起因:天然气管道泄露引发责任纠纷
2016年7月21日,A公司委托B公司在宁夏中卫市汇源聚土场施工,导致西气东输二线中卫段管道损伤,由此引发天然气泄露、停输,被保险人西气东输快速启动突发事件三级应急响应,放空天然气350万标方,经过47小时抢修换管后恢复正常下游用户供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负面舆情事件。
事故发生后,专属保险在事故发生5天内向被保险人西气东输预赔付600万元,及时保障企业救灾止损,恢复生产,并于2016年12月赔付尾款,事故共赔偿877.54万元,事故赔案于153天结案。
据了解,因事故由第三方侵权造成,在赔偿保险金后可针对侵权方提起追偿诉讼,专属保险审阅大量资料,核实上万条数据,最终审定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604页“保险公估报告”,详细记述了事故信息、现场查勘情况、索赔情况、责任认定、损失理算等内容,为后续追偿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公估报告显示,责任认定为A公司委托B公司在施工作业中,未注意视线可及的管道保护标识桩和警示牌,对现场埋地天然气管道未进行风险识别,导致管道受损,天然气泄漏。
追偿:狭路相逢智者胜
被保险人西气东输在收到全额赔款后向专属保险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专属保险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专属保险也一直在了解被保险人西气东输与A公司的沟通情况及联合事故调查报告的进展。专属保险获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西气东输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经认定,这是一起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A级,直接原因为A公司未向当地政府申请并获准施工,对B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在地质钻探中未按技术要求进行物探,未注意到视线可及的管道标识牌,导致损伤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等。
然而在A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则坚持淡化其应承担的责任,并重申B公司和被保险人西气东输在本事故中的过错。这两份报告从各自角度,强调了事故的责任主体。针对该两份报告,专属保险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了A公司和被保险人西气东输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争议点,对A公司报告中的抗辩点一一论证。
经协调和沟通未果后,专属保险决定开展起诉,并从证据准备和抗辩理由等方面安排多项重要部署,并在其后的实地求证和现场勘查过程中均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其中,为取得船级社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和当事人询问笔录原件,专属保险员工赴船级社总部取得了全部材料原件,为诉讼争取了关键的证据资料。同时,专属保险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关键性证据——即事故现场位于泄洪河道的中央,旱季时河水干枯,在现场以普通人的目力站在事故中心即可观察到警示桩和警示牌,A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
2018年4月11日,宁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代位求偿一案。法院认为,A公司在管道中心两侧200米范围内进行钻探前,未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管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选定取土场、放孔、定孔、划孔、孔位检查中未注意到警示牌等管道保护标识,未要求B公司按先挖探、后物探、再钻探的程序进行作业,A公司对B公司前期钻探的100多个未经物探的探孔未进行有效纠正,致使B公司在地质钻探中,打穿地下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对于专属保险的赔偿请求给予支持。
而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A公司提交了B公司的备案资料,包括B公司的《钻探作业安全操作》和《地下埋设物钻探事故应急预案》,以此证明B公司有专业施工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违章作业有重大过失。对于该证据,专属保险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规定的二审新证据,且没有原件,不应予认定;B公司也认为该证据没有公司内部的盖章和签名,并不认可,法院因此没有采信,驳回了A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致胜关键:良好沟通、预判准确
1.在取证过程中,专属保险始终与被保险人西气东输保持良好沟通,并得到其大力支持。此外,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规定,避开了A公司所在地,在事故发生地提起诉讼,减少地方保护的可能;并同时起诉A公司和B公司,请求法院直接判定两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避免侵权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而拖延赔偿。
2.专属保险预判准确。尽管此案此前已经再保险合约分散风险,启动代位求偿不是必须行为,且诉讼结果不确定因素较多,但专属保险仍然迅速决策,以坚决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底线,立即聘请保险行业内最专业的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向侵权方追偿了赔款,节省了生产企业的维权成本,为中石油集团回流了收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方侵权责任事故,且第三方的合同关系未约定侵权事故发生后的责任主体,施工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分包、转包或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因侵权给三方造成损失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以及内部责任比例划分,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后与相对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
自保公司作为由非保险公司拥有的保险或者再保险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面临的风险通过承保或再保险服务提供保障,是母公司实施“科学管控风险损失,保障平稳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在处理代位求偿类似情况时,拥有发挥集团一体化协同、高效动员各方力量的优势,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母公司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