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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类

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日期:2011-03-30 阅读:7791       [返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五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