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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类

平安(北京)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发布日期:2011-03-30 阅读:8563       [返回]

平安(北京)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北京)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施工及与建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金额不低于15万)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鉴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特种作业被保险人超出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进行特种作业。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三)本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工程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间终止日的工程进度确定,保险期间终止日计划完成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算保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见附表2)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15

二级

9/15

三级

8/15

四级

7/15

五级

6/15

六级

5/15

七级

4/15

八级

3/15

九级

2/15

十级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