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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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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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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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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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解除 |
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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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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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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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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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24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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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险责任 |
一、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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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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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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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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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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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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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费率详见《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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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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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金受益人 |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且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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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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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险金申请 |
一、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非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承运人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非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承运人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6. 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索赔文件尚需: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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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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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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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投保范围 |
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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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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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参保人数减少到其在职员工总数的75%以下,或参保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在人员变动中,投保人需同时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可以更换被保险人,但是所更换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必须与被更换被保险人一致,且被更换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对更换被保险人的,本公司不另外收取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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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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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失踪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申领的保险金于30日内退还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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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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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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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手续费 |
未满期保险费×25%。 |
6.2 |
未满期保险费 |
保险费×(12-本合同经过月数)÷12,经过月份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6.3 |
交通工具 |
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为: 1、民航班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3、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的士)以及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或私家车; 5、公务、商务用车: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法的以执行公务、商务为目的的非货运汽车; 6、私家车:不以货运为目的的合法的私有汽车。 |
6.4 |
意外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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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6.6 |
艾滋病(AIDS) |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
6.7 |
艾滋病病毒 (HIV) |
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
6.8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6.9 |
指定鉴定机构 |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或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 |
6.10 |
认可医院 |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
附表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其残疾程度鉴定书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
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一、 年基准费率
单位:人民币元
每万元保险金额
责任类型 |
航空意外伤害 |
火车意外伤害 |
轮船意外伤害 |
汽车意外伤害 |
保险费 |
1 |
1.5 |
2 |
4 |
二、极短期收费比例
保险期间(月)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收费比例(%)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极短期保费=年基准保费×极短期收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