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或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退换、召回或修理物流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物流货物造成飞行物或船舶的损害;
(三)物流货物造成的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三条 责任限额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四条 保险费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第五条 赔偿处理第 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 条
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 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 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流通加工、包装的同一批物流货物,由于相同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赔偿请求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