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知或发现自己所投保的货物受到损失以后,拨打保险单上的当地查勘代理人电话,并通知保险公司,查勘代理人将负责查勘、估损。
尽管《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索赔失效为2年,但还是要求被保险人在获知货物受损以后应迅速而及时地报损,不要延迟通知,否则会影响了保险人对货损的检验,确定损失发生时的货损程度以及向责任方的追偿,耽误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1)被保险人必须找保险人指定的代理人检验货损,而不能自行请他人检验。
(2)如果是整件货物短少,只要被保险人向承运人,有关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取得货差证明即可。
(3)货物检验的费用通常是由被保险人先垫付。如果确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检验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赔款时与保险损失一并支付。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因此当被保险人发现损失是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要向第三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向对方提出延长索赔时效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受损后,必须迅速采取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货损扩大。《保险条款》规定“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这种损失。”因此,对受损货物采取施救措施是被保险人应履行的另一项义务。故因为被保险人未能很好履行施救义务而使损失扩大,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有权拒赔,或对扩大了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单正本:是保险合同的证明,证明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依据。
2、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和运输契约的证明,也是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时状况的证明。因此,提单是保险人判定索赔人的索赔权益;货损是否发生在货交承运之后;以及承运人对货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重要依据。
3、发票:这是货物价值的证明,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款金额的依据。保险人还能通过核对发票与保险单和提单三者的内容是否相符来审核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
4、装箱单、磅码单:这是证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时具体箱号、数量和重量的依据,保险人凭以核实具体哪一箱哪一件货物损失,以及货物在数量和重量上的损失。
5、货损货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控制在承运人和其他受托人(港务局、装卸公司、内陆承运人等)手中,他们要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当货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手中时,互相要办理交接手续,直至收货人。在谁的管控期间货物发生损失,谁就要出具签证,日后将根据有关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这个签证就是所谓的货损货差证明,它是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和损失有关的责任方的有力证据。
6、检验报告:这是确定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的主要依据。检验报告是保险公估人经过检验后,对受损货物的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损余价值和处理损余经过等的证明材料。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事,即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船长要在航海日志中记录下来,向卸货港或避难港的港务当局递交海事声明,声明船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海事声明要得到港务当局的签认。
8、索赔清单:这是被保险人提交给保险人并要求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赔金额和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等。
9、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
10、这些文件往往应包括第三者责任方的答复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既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至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则不属于被保险人所能决定的。
张翠青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