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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四大制度防范PE风险

发布日期:2010-11-29   来源:本站  阅读:1991 [返回]

在当下的“全民PE时代”,保险资金终于在9月搭上了这个风潮。对于PE这个“魔鬼和天使的混合体”,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昨天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保监会将建立核准制、报告制、评估制、检查制等四大制度,防范险资投资PE面临的三大风险。

今年9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基本原则是“堵住两个口、开了一个口”,即不得投资风投基金(VC)、不得投资设立或参股投资机构,但可以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PE)。

陈文辉表示,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是一项新事物, PE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高回报,是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重要工具之一。但PE在我国属于新兴投资领域,仍处于成长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需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创新投资模式,加强改进和监管。

 

 

防范风险被摆在了保险投资PE的重中之重。陈文辉指出,要审慎对待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三大潜在风险:一是PE投资追求高风险、高收益,期限长,流动性较差。二是PE属于私募,透明度不够,监管不够。三是PE投资,主要靠投资,不确定性较大。

陈文辉表示,保监会将在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的同时,在四大方面加强改进和监管。

其中,一是建立核准制,重大股权投资应核准。二是建立报告制,其他股权投资事项采取年度报告。三是建立评估制,加强对有关机构的投资能力、资产价值和资产质量方面的评估。四是建立检查制,如停止业务、限制比例、调整人员、处置资产、限制分红、限制薪酬、纳入黑名单等。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net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