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文 | English | 邮箱登录 | 员工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车险“无责免赔”并非不赔 保监会将完善代位求偿

发布日期:2011-02-19   来源:本站  阅读:2246 [返回]

 

  本报记者 李军慧 北京报道

  近日,由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报道,车险条款中的“无责免赔”在业内引起热议。对于“无责免赔”,很多车主有些一头雾水,那么“无责免赔”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条款,是“霸王条款”,还是车险理赔基本原理?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来为车主做一一解答。

  无责免赔的理由

  一般来说,车主投保的主要险种有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前者主要是补偿车主自身造成的车辆损失,后者主要用于支付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险可基本覆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补偿。

  “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来进行赔付。”资深理财师阎涛介绍。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免赔”,便是指的这条。

  举例来说,两车相撞,甲方车定损为1万元,乙方车定损为5000元。若甲方无事故责任,乙方全责,那么交强险赔付2000元限额之后,甲方自身剩余损失由乙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三者险条款赔偿,不需要拿自己的车损险赔偿。乙方的损失则由乙方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

  同理,要是甲方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乙方承担30%的责任,那么交强险各自赔付2000元损失后,剩余的甲方8000元的损失,依据责任划分,甲方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条款承担70%的损失,即5600元,另外30%的损失由乙方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赔付。

  “无责免赔不是一个免责条款,而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阎涛介绍说,“无责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车损险的赔付,但可以从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全额的赔偿。”

  然而,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全责方无投保或无经济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即使投保,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投保人索赔难度比较大的情况。这样,就造成了无责且投保了商业保险的客户得不到理赔的情况,这也是“无责免赔”被车主诟病的原因。

  法院判“无责免赔”无效

  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投保了商业保险却没有得到赔偿,感觉到吃亏的投保人因此诉诸法律,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都有过类似案例,最终法院都判定了“无责免赔”条款无效,支持车主的诉求。

  去年1月份,车主张先生开着斯巴鲁越野车到外地游玩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相撞,对方司机杨先生与张先生的岳父均骨折,构成轻伤,因杨先生无证驾驶,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责任分明,但杨先生却玩起了“失踪”,而马自达轿车只买了交强险,且发生车祸后没有报险。张先生的斯巴鲁车维修花了6万多元,岳父住院花了3.5万元,张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称因其负次要责任,只能赔偿损失的30%,剩余的70%要找对方进行索赔。

  屡次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相关条款无效,并赔偿自己的车辆修理费6万余元,同时支付延迟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

  2010年11月,云南昆明五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先生60347元。

  理由是:“认为对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30%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这件事情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车险条款中的“无责免赔”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究竟“无责免赔”条款是否属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扩大到所有的保险条款?

  记者了解到,《保险法》和《合同法》都未有明确规定,目前仍存在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将对那些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予以明确。

  将完善代位求偿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很多车主表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对车损不赔偿的做法是“霸王条款”。

  有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指出,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保险基本原理也如此。如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不应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损失,“无责免赔”有其合法性。而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代为索赔。

  “按照相关法律,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方车主,不管对方是否投保,无责方可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不过,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

  但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求偿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和流程,因此造成了理赔不畅。

  针对这一问题,保监会22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一旦发生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这位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其中包括“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 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出处: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