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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6%

发布日期:2023-05-0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阅读:334 [返回]

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 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增强

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记者 朱艳霞

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2022年,支持保险行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

《通报》称,2022年,银保监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持续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加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维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2022年,银保监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一是实施偿付能力新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引导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发展。二是修订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增加风险处置资源。三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体系,修订发布《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提高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科学性。四是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通报》显示,2022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远高于100%的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186%、300%。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整体保持稳定。2022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

2022年,银保监会稳妥有序化解风险,持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一是持续加强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监测。二是启动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和中央审计委有关要求,强化财会监督。对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专项检查,对2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对4家公司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强化监管刚性约束,夯实风险监测数据基础。

与此同时,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一是稳妥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如期完成“明天系”保险机构接管。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二是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通报》显示,2022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就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谈话128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银保监会也在补齐制度短板,支持保险公司补充资本。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加强穿透监管,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

此外,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显示,2022年,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