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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董责险可持续发展

发布日期:2024-03-1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阅读:242 [返回]

【专家观点】如何推动董责险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郭金龙 张子棋

近年来新《证券法》以及一系列司法实践都在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董责险有助于为公司分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缓解聘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带来的代理成本,对于优化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故意行为(例如欺诈、不诚实行为等)、行政罚款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董责险通常是不予赔偿的。

董责险的推广对公司、董监高、投资者三方都具有重要的风险保障作用。对公司来说,董责险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同时减轻董监高不当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会影响董事的工作效率,从而带来额外的代理成本。信息不对称理论也认为董事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更为了解,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而在投保董责险后,保险公司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治理水平等进行评估,同时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降低了董事制度带来的代理成本和风险。董监高的不当行为往往会给公司带来较高的经济损失,而在保险期间,若公司或其董监高遭遇诉讼,保险公司将为公司分担相当一部分损失。对于董监高来说,董责险能有效分担潜在风险责任,从而减少其对职业风险的担忧。公司经营效益的提高,通常需要采取更为激进的经营策略,同样也会带来更高的经营风险。在新《公司法》制度下,董监高同样需要为决策失败而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进行赔偿,因此董监高出于对潜在风险责任的担忧可能会采取更为保守的经营策略。董责险将董监高的潜在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激励董监高采取具有创新性的经营策略,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此外,董责险还可以为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保障,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国内公司治理体系不断走向完善,董责险未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董责险是构建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但当前董责险业务发展面临瓶颈。上市公司投保意愿仍然不强。政策、法律的要求和风险事件的爆发激发了董责险产品的购买意愿,但在市场逐渐消化相关事件带来的影响后,上市公司的投保热情也逐渐冷却,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也使得主动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的上市公司不愿增加一笔保费支出。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董责险业务定价、运营、赔付成本都较高。董责险的定价要考虑公司的行业、区域、董事结构等诸多因素,同时需要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细致深入了解。董责险覆盖的风险损失具有“低频高额”的特征,同时从证监会发出监管函到立案、调查、启动理赔、理赔结束,要经历较长的司法过程,一般需要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导致了运营成本、赔付成本较高。因此,实现董责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出现的业务痛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第一,从合同设计、产品创新等多方入手,优化董责险供给。董责险引进中国时间较短,从2020年开始才真正开始快速发展,实践经验欠缺。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英美等发达国家来说还不够完善,因此现阶段仍需要参照国外董责险产品的业务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市场结构、法律制度的具体特点,优化合同设计。如当前我国董责险产品普遍在除外责任、索赔范围等方面限定过于严苛,在董监高个人、被保险公司、连带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分摊问题上较为模糊,导致在后续赔付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当开发更丰富的保险品种、保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公司在各个阶段的董责险需求。

第二,通过人才、科技双引擎,提升董责险业务效率。董责险在定价、方案上的灵活性和定制化是其在国外市场受欢迎的重要原因,但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风控、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积累的董责险赔付案例严重不足,在缺少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对风险的识别、预测能力是提升董责险业务效率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培养更多熟悉保险业务和财务分析、公司治理的复合型人才,组建更为专业的核保团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大力发展保险科技或加强与第三方保险科技公司合作,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能帮助保险公司对各类型的结构化、非结构化的公司经营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进一步对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敞口进行预测;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则能实现对被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动态、可视化监控,有助于保险公司更高效地发挥监督职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在人才、科技双赋能下,保险公司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识别风险、核保定价,并降低预期的风控、赔付成本,从而提升董责险业务效率。

第三,政府与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多方位的政策、服务支持。在公司层面提供补贴支持,鼓励、引导公司投保董责险。如2023年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发布了“光谷科创金融新十条”,新增了关于董责险保费补贴的条款,保费补贴比例高达80%。在保险公司层面,通过完善董事责任法律制度体系,加快保险公司定责、赔付的速度,如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完善以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体诉讼为核心内容的投资者维权诉讼制度等。在行业层面搭建实体企业、保险公司互联互通的交流平台,让实体企业了解董责险制度对于公司治理、分散风险的重要意义,让保险公司了解实体企业具体的董责险需求,在提升实体企业保险意识的同时明确董责险产品创新方向,推动供需匹配,实现董责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郭金龙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子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金融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