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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证驾驶判赔案的法律基础分析

发布日期:2012-12-14   来源:本站  阅读:2463 [返回]

  2011年2月,重庆市开县的王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交强险。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虽还未拿到驾照,但学过开车,不时开车带着妻子上路。当月26号,张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因遇到行人何女士、小贺过马路没有避让,导致车辆当场撞伤二人。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何、贺二人不久将张先生夫妇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二人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而车主王女士在明知张先生无照驾驶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驾驶车辆,其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何、贺二人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通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本案适用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两点:

  1.车主王女士出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在明知丈夫为无照驾驶的情况下仍然出借机动车给其驾驶,存在一定过错,须付连带赔偿责任。

  2.交强险中,约定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先赔付再追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为何对于无证驾驶所出的事故保险公司仍要付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因无照驾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大多数保险公司条款则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人只对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费用进行垫付,而对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和垫付。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持观点是,保险人只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而没有赔付义务。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主要基于交强险的特殊性质。交强险是为保证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能够得到有效赔付而订立的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化解事故赔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首先要保证受害人得到经济上的救济和补偿,因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约定免责条款在对抗独立第三人的利益时不能适用,不能因为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问题而导致第三方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故此,即使驾驶人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下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这是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有权向其追偿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