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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猫和老鼠较量一样 说一说保险的要命条款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本站  阅读:2558 [返回]

 保险起见说“保险”

  既然保险不能不买,那么那些要命条款就一定要知道。

  文|CBN记者 崔鹏

  在理财这个范围里,还有比讨论保险更无趣的么?

  我读过最有趣的一篇保险文章,是说到一个倒霉先生,在香港黑社会的枪战中被射杀,在最后的专家语录里提到,“应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这对于保险文章大概已经有趣到极点了,而后这个倒霉先生还没有获得赔偿,可真够倒霉的—我经常认为,保险公司,比如说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的盖可公司,之所以能获得高收益其实是基于对他们忍受无趣并且残忍工作的一种补偿—但更要命的是,关于保险我们又不能不谈,特别是人身保险中那些可能令公司人受益的条款。

  但愿这些条款的有用性会战胜乏味对你的困扰,或许下次我们在谈到保险的时候,我会在理财这几页粘上一小袋速溶咖啡。

  开始吧。

  不可争议条款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较量就是一场猫和老鼠的较量,起码从出险这个问题上是这样的。你知道最伟大的保险公司AIG吗?他们就在公司内设立了一个部门,是专门用来想办法避免把钱赔给客户的。

  不可争议条款,也叫不可抗辩条款,这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撒了谎,但是保险公司两年内没有查出来,那么即使这个谎言还存在,在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赔偿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赔偿。

  在人寿保险中,可以用来撒谎的东西很多,比如投保人投保健康险所报的年龄要比实际年龄小,或者有什么疾病状况没有向保险公司披露,这些条件都足以让保险公司认为这个投保人风险过大,而拒绝接受他的保单,或者把投保人的保费提得高高的。

  这个不可抗辩条款就像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用骰子玩说瞎话的游戏,如果你相信了对方的骰子盒里有多少个骰子,那游戏就要玩下去,不能在过了好几轮之后再说原来对方是骗子。这看起来好像对保险公司不公平,但是,你知道原来保险公司在没有这个不可争辩条款前是怎么做的?他们在很多情况下会明知道保险人不符合投保资格而把保险产品卖给对方,在没有出险的情况下大家相安无事,而有了问题,保险公司就以保险人没有告知为理由拒赔。不可争辩条款告诉投保人,如果你撒谎了,那就让谎言保留两年,这是个“以恶制恶”的办法,但它基本维护了公权力。

  明白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界有很多术语,比如我最欣赏的一个是“展业”,它非常像《江湖丛谈》里说的“老合”,而在众多术语中最重要的一个我觉得是“现金价值”,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会用到这个词。很多投保人望文生义,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交了多少保费,其实从短期来说这两者之间差了不少。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来说,现金价值是在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退给投保人的现金,在投保前两年保单根本没有现金价值,而在第三年如果投保人退保,大概也只能得到缴纳过的保费的一半,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退给投保人现金的时候,先把自己的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进行了扣除,这就是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可以减少在短期内客户退保的现象,类似于银行防止挤兑。

  宽限期条款

  也许有时候会有这种情况,投保人在现金紧张的情况下,拿不出到期应缴的保险费。随着所谓的触底、反弹、二次触底、但愿还存在的二次反弹,人们付不出现金的情况会很多,这可能是投保人投的保险需要现金额过大,也可能是你一时手紧,但不管怎么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先别急着停掉保险,那样损失可就大了,你不妨来看看保险中的宽限期条款是不是能有所帮助。

  宽限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在宽限期内投保人不会因为晚缴费而失去保险合同。在现在销售的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里一般都存在宽限期约定,这个时间一般是从应缴纳保费时后推2个月或者60天。如果在宽限期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是要从赔偿款里扣除所欠的保费以及利息。

  如果过了宽限期,投保人的经济危机还是没过去,那也可以把保单暂时停掉,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应当注意的是,保单复效服务仅适用于长期险,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两年之内没有复效,保单将彻底“死亡”,无法补救。

  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保障内容和期限都不变,只是保障程度相应减少。

  另外还有一种让保单苟延残喘的办法,可以救燃眉之急,那就是利用保险自动垫缴条款。如果投保人的保单已经具有现金价值—别忘了,在投保开始的一段时间,保单的现金全都被保险公司收走了—而且这些现金价值够缴纳若干次保费的时候,如果不是投保人声明反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缴纳到期的保费这种垫付方式的执行可一直延续到保单的现金价值被耗尽。在此期间投保人如果有足够的钱缴纳保费了,就还得一起向保险公司补交被耗掉的现金和利息。这些条款都类似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买方贷款,投保人要受到一些利息损失,但总的说来,比保单作废划算得多。

  保单贷款条款

  如果投保人希望短期内获得一些现金用以急用,也可以打打有现金价值保单的主意。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大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否则保单会被认为无效。如果在保单质押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会从收益人获得的现金中扣除 贷出款项和利息。

  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比当铺这个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仁慈多了,当铺一般要把贷款比率放到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下,而且利息高得惊人,起码要达到每年30%。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现金价值保单的“理财价值”也大过黄金,因为黄金的现金价值—除了制式的金砖以外—也就是把它抵押给当铺或者首饰公司,收获的现金都不到80%,如果要赎回还要付出超额利息,并且保单还具有保险功能。所以如果只有两种投资理财产品,人寿保险和黄金,那还是选择保险吧。

  自杀条款

  如果谁还再想以死亡来换取现金,那么这个人就要是个意志坚定的人。保险公司起码会让有这种想法的人先等上两年。如果以死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要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才有效。

  除此之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小孩和神经病人。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实施的一切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民法是基本法,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保险法在适用的时间必须遵循民法的一般原理。

  保险公司撇除了自杀获益并不是认为自杀不够痛苦而不值得赔偿,而是害怕制造自杀给死者带来更大的痛苦,这种利益驱使倒是可以降低所谓的自杀率。

  1693年,人寿保险的先驱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生命表,这大致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当时哈雷的生命表是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斯洛市1687至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其中精确地表示了每个年龄的人的死亡率,并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费率。从这一渊源来看,哈雷在制定生命表的时候,是按一般情况来统计的。自杀的死亡率和一般自然死亡和疾病导致的死亡率是相差甚远的,很可能,哈雷在制定这张生命表的时候,是将自杀的情况忽略不计了的,也许1680年代的德国小城市是个天堂,谁会考虑自杀呢?可能是这个原因,在德国和日本,它们的法律规定是:被保险人自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但现在他们的自杀率可真是不低。

  战争条款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战争和军事行动死亡或者残废,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战争真的来了,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反而会发财,当然这要在战争的第一颗炸弹没有正好打到保险大楼的情况下。当然,在这里恐怖主义应该是个另外的话题。

  在2001年的美国 “9·11”相关的赔偿中,3000人死亡,重伤者在400人以上,保险公司预计将至少支付196亿美金—当然其中还有财产险的赔偿—恐怖主义打击了美国,也使美国保险业遭受重创,在那次灾难中有13家保险公司破产。

  小心分红保险

  这个分红基本上可以算是保险术语之一,它并不是一般我们理解的企业分红。分红保单的红利一般来自于三种收益,就是利差异、死差异和费差异。利差异就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死差异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费差异是实际费用小于预定费用。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相比,分红保险要保守得多,总是把预定利率预定得过低、死亡率和费用又预定得过高,这样才产生了所谓的保险分红。也就是说,这个“分红”本来就是被保险人的,很可能是保险公司以不同的名义把钱发给被保险人,而其中还可能涉及费用,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通货膨胀和保险

  由于长期人寿保险类似于长期固定利率债券,而且难以逃避变现损失,所以通货膨胀真的是保险公司的好朋友,而我们这个社会又是偏向于通胀的,就像菲利普·费雪所认为的,政府是支持通胀的,因为这会对经济有好处也让政府有钱花。如果真的是这样,从事人寿保险公司从长期来说,只要不出现大的失误就肯定能赚到不少钱。

  除非他们像1980年的中国保险公司那样,那时候中国的利率从1980年的5%一直上升到1989年的11.34%,那时候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把预计利率定在6%至7%,你能想象一直做这种返还保险的公司现在的表情么?到1997年,利率已经降到了5.67%,但当时的人寿预期利率还在8.8%,这种巨额的利差损也是后来一些大的保险公司上市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投保人在那时买到那种保险就真是一种投资了。不过现在投保人已经不用做比较,这种情况不复存在了。现在保险法已经规定,最高预计利率只能是2.5%。当然,这种约定会让保险公司在高通货膨胀时期非常难过,因为在那时候,如果利差足够,保险人宁愿把保单质押,拿出现金去存银行,收益也会更好一点。      本文来源:(搜狐财经)